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心賴秀鳳 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定坤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同段9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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