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秋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元,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及加計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