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王美齡 被告 王鼎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