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26號上訴人 黃楊鈴玉
黃任平 黃如鶯 黃琮盛 被上訴人 古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2頁),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3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