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93號原告 謝素卿 被告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元(即依原告陳報之本件房屋價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