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彤恩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與債權人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調解不成立,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12月28日向各該債權人查詢關於聲請人目前積欠債務總額,截至目前為止,本件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共計14,876,431元(詳如附表所示),且聲請人於106年4月7日本院調查程序中當庭就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表示沒有意見。是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
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
┌──┬────────────────┬──────────┬──────────┐│編號│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備註││││(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幣別:新臺幣)││├──┼────────────────┼──────────┼──────────┤│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78,399元│見本院卷第45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13,729元│見本院卷第58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64,457元│見本院卷第75頁│├──┼────────────────┼──────────┼──────────┤│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9,222元│見本院卷第85頁│├──┼────────────────┼──────────┼──────────┤│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4,258元│見本院卷第87頁│├──┼────────────────┼──────────┼──────────┤│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7,028元│見本院卷第105頁│├──┼────────────────┼──────────┼──────────┤│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4,167元│見本院卷第108頁│├──┼────────────────┼──────────┼──────────┤│8│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2,728元│見本院卷第112頁│├──┼────────────────┼──────────┼──────────┤│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59,888元│見本院卷第139頁│├──┼────────────────┼──────────┼──────────┤│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4,624元│見本院卷第143頁│├──┼────────────────┼──────────┼──────────┤│11│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79,606元│見本院卷第53、126頁│├──┼────────────────┼──────────┼──────────┤│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7,719元│見本院卷第73頁│├──┼────────────────┼──────────┼──────────┤│13│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00,111元│見本院卷第94頁│├──┼────────────────┼──────────┼──────────┤│14│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57,333元│見本院卷第99頁│├──┼────────────────┼──────────┼──────────┤│15│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33,395元│見本院卷第131頁│├──┼────────────────┼──────────┼──────────┤│16│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39,767元│見本院卷第150頁│├──┼────────────────┼──────────┼──────────┤││合計│14,876,4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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