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93號原告 謝素卿 被告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