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91號聲請人 鄭清興 相對人 鄭金利 關係人 鄭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鄭清興(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鄭清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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