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勞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0號原告 馬克強 (BOWMANMARKJOHN)訴訟代理人 何怡君 被告高雄市私立 米倫 外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633,250元、勞工退休金561,000元、應休年假未休之工資181,67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75,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其中請求給付應休年假未休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即99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667元(計算式:14,662元-995元=13,66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7,232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4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