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陳寶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仲信 、 林益男 、 趙珠玲 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64,000元(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5平方公尺×1/10(應有部分)=2,508,000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1):19,080元
㈢、綜上合計為2,527,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