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邱淑貞 被告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計算式:資本總額30,000,000元÷0000000股=10元/股,300000股×10元/股=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