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運淵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全體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查報相對人即被代位人蘇運淵之應繼分比例。
四、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調解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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