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2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1日上午10時51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車輛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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