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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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簽帳卡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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