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豪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五)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內,張志豪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五)之「所犯罪名及處罰」欄內,原記載:張志豪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惟此部分係經本院駁回被告張志豪之上訴部分,而依據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五)之記載,此部分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拾貳年。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上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