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張馨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7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