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04號上訴人財團法人 瑞峰 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瑞德
林憲昌 鍾永昌 黃添財 錢士謙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谷
張年瑩 上訴人 胡美玲
潘和川 張新漢 張菁芸 徐瑜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王仁聰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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