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 蔡明樹
蔡明福 蔡淑月 蔡晴如 蔡季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素津 (處長)訴訟代理人 林玉樺
洪坤煙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指定101年12月13日上午9時2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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