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何凱莉
何德水 陳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凱莉前就讀醒吾高中時,邀同何德水、陳金花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2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9,45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何凱莉於102年8月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9,4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何德水、陳金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2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2年8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02年11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39,452元├────────────┼──────┤│││││102年11月22日│百分之2.83││││││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