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24號原告 章逸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 豐霸王水 煎包即 陳從聖間 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工資新臺幣(下同)19,206元、加班費5,574元、國定假日工資2,134元、勞保賠償5,362元、健保賠償3,264元,合計35,540元,並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3,99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