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賀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94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0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賀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