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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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 賴阿郎 訴訟代理人 李新吉 被上訴人 俞偉文
連美枝 鄭聰賢 趙美惠 李紅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之審判長得不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3,374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本院復於110年12月2日將上開裁定金額更正為5萬6,727元,該裁定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1-383頁、第407-409頁、第413-415頁、第43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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