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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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鴻炎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鴻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制式手槍29支及子彈143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稱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而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則包括供各式槍砲使用之子彈在內。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制式槍枝29支,經送鑑驗,均具殺傷力;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制式子彈143顆,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2年12月31日刑警鑑字第3782號鑑驗通知書附卷為憑,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之制式槍枝29支及制式子彈143顆確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附表一:
編號廠牌口徑種類數量形式是否具殺傷力0000000000-000000000Jenningsfirearms0.38吋半自動手槍559型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0000000000Jenningsfirearms0.38吋半自動手槍348型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0000000000Jenningsfirearms0.38吋半自動手槍338型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0000000000Davisindustries0.38吋半自動手槍7P-380型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0000000000Lorcin0.38吋半自動手槍6L380型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0000000000Haritage0.38吋輪轉手槍2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E&RINC.0.38吋半自動手槍1PPL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Remington0.38吋半自動手槍1良好,認具殺傷力0000000000GrendelINC.0.38吋半自動手槍1P-10良好,認具殺傷力附表二:
廠牌口徑數量是否具殺傷力備註美國WINCHESTER公司0.38吋46具殺傷力美國WINCHESTER公司0.38吋12具殺傷力轉輪槍用彈美國Winchester-Western公司0.38吋5具殺傷力美國Remington-Peters公司0.38吋44具殺傷力韓國PattonandMorgan公司0.38吋17具殺傷力美國FederalCartridge公司0.38吋13具殺傷力美國Smith&Wesson公司0.38吋1具殺傷力美國Speer公司0.38吋1具殺傷力美國RemingtonArms公司0.38吋1具殺傷力子彈標記為FRONTIER380AUTO0.38吋1具殺傷力義大利GiulioFiocchiLecco公司0.38吋1具殺傷力德國GustavGenschow公司0.38吋1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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