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828號債權人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水清 債務人 羅彩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彩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羅彩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世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