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卓敏隆 被告 何淑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承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