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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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王桂蘭 被告 李雪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7號被告李雪雯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