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玄粦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3年1月至8月份之薪資明細及其聲請前1年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帳戶明細。
二、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置裝費、交通費、通信費、教育費等)之單據憑證,並提出就讀健行科技大學之學籍證明、學雜費註冊單據。
三、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