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乙○○、丙○○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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