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向本院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後經上訴二審、三審,均駁回維持原判。受刑人在該案乃係主動向臺北縣永和分局自首接受裁判,符合減刑條例減刑規定,爰聲請予以減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9年8月1日以88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3月6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3180號判決駁回上訴,最後經最高法院於92年11月13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62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因上開殺人案件所處之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但因受刑人在減刑條例施行前即自首接受裁判,符合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即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82號裁定將殺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13年減為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6年減為褫奪公權3年,嗣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應堪認屬為真。因此,受刑人所聲請減刑之殺人案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故受刑人復於97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減刑,顯屬重複聲請,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當應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