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68號上訴人 郭和山 即成德冷凍空調工程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勤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5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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