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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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慶寬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附表編號2犯罪事實欄、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欄內關於「未扣案之5567-NV車牌壹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之5667-NV車牌貳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附表編號2犯罪事實欄、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欄內關於應沒收物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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