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 林文放 被告簡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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