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洪瑞雪 兼法定代理 陳淑玲 人
一、債務人洪瑞雪應於繼承案外人 洪東淞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淑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