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債權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債務人 林雲婕 即 林杏珍
鍾政國
一、債務人林雲婕即林杏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5,
00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3日起至108年5月12日止,按中華郵政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
1.095%)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目前為年息0.19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1.29%),暨自10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一成計息(合計為年息2.9447%),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統一農貸現行利率(目前為年息2.63%)加二成計息(合計為年息3.156%),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由另一債務人鍾政國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