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0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呂美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朱和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