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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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乙○○
即金輝實業社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