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百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清裕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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