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4年10月1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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