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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