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一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唐一民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被告具狀聲明上訴,亦有上訴狀1份附卷可佐,然被告於上訴狀內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