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庚○○相對人壬○○相對人辛○○相對人癸○○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謝盈金 於㈠民國83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謝盈金、案外人華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7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3年
5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17日止,㈡民國85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謝盈金、案外人華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5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2日止,㈢民國87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謝盈金、案外人華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7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7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5月2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謝盈金於民國①87年5月28日②83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5,700,000元②82,800,000,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又聲請人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2月3日合併,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詎清償期屆至後,被繼承人謝盈金自民國88年4月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又本件抵押義務人謝盈金於民國88年9月17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即相對人乙○○○、甲○○○、庚○○、壬○○、辛○○、癸○○、丁○○○、戊○○、己○○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謝盈金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戶籍謄本9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等則│地號│目│平方公尺││├─┼───┼────┼──┼──┼───┼─┼────┼────┤│00│高雄縣│鳥松鄉│埔│19│11│旱│1661│全部││1│││││││││├─┼───┼────┼──┼──┼───┼─┼────┼────┤│00│高雄縣│鳥松鄉│大同││32│旱│915.83│全部││2│││││││││├─┼───┼────┼──┼──┼───┼─┼────┼────┤│00│高雄縣│鳥松鄉│大同││32-1│旱│44.98│全部││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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