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上訴人 角榮泰 被上訴人 楊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曾經原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2頁),此裁定已於100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乃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