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10號上訴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昭輝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460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937號裁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惟上訴人已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2,69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246,246元(計算式:252,696元-6,45
0元=246,246元),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