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7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呂鴻 金屬工│臺灣中小企│104年8月31日│442,089元│AE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雙和│││││││公司 呂奕 │分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