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68號原告 陳泓秀
沈懷川
林瑜
蔡銘純
高英玲
曾巧芸
吳俊傑
周慧如
鄭思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李松霖 律師被告 林恭民
洪敬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再者,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仍難認係因犯罪直接受損害之人,本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查,本件被告係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並非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而受有個人私權被害之直接被害人,縱有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原告就此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由本院刑事庭就其起訴以判決駁回,惟本院刑事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誤將原告之訴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是原告之訴本應以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然揆諸前開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美元或人民幣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原告109年1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新臺幣30.280元、1人民幣兌新臺幣4.396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72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有一部分原告願繳納裁判費,一部分原告不願繳納裁判費,請具狀說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願繳裁判費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後自行繳納之,本院不再重新為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
編號姓名投資時間(民國)投資金額(美元)投資金額(人民幣)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1陳泓秀102年7月16日50,0001,514,000103年4月29日100,0003,028,000103年6月6日50,0001,514,000103年4月30日100,0003,028,000103年5月29日253,0007,660,840102年10月1日500,0002,198,000102年10月6日500,0002,198,0002沈懷川102年3月28日350,0001,538,600102年7月1日104,0003,149,120102年12月4日50,0001,514,000103年2月11日52,0001,574,560103年2月11日880,0003,868,4803林瑜101年9月21日100,0003,028,000102年7月19日350,00010,598,0004蔡銘純102年12月4日150,0004,542,000103年4月3日50,0001,514,0005高英玲102年3月18日400,0001,758,400102年12月4日50,0001,514,0006曾巧芸101年10月2日50,0001,514,0007吳俊傑101年11月21日50,0001,514,000102年7月24日60,0001,816,8008周慧如101年9月11日50,0001,514,000102年1月23日100,0003,028,000102年7月22日50,0001,514,000102年9月24日50,0001,514,000102年9月24日50,0001,514,0009鄭思妍102年10月29日50,0001,514,000105年6月16日50,0001,514,000104年3月26日100,0003,028,000合計75,72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