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 程擎天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7號),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程擎天對原裁定(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後,至今尚未收到最高法院作成任何裁判,原裁定自屬「效力未定」,應視同聲請人仍處於「再審中」之地位;且原裁定暨原確定判決(本件聲請再審之標的即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判決)現經憲法法庭以「112年度憲統字第24號」由審判長 許宗力 大法官審理中,依法已有再審之法源基礎。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命檢察官停止原確定判決所宣告刑罰之執行,若否,當依法訴請懲戒法院暨憲法法庭為審判等語。
二、「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刑事訴訟法第430條雖定有明文。惟查:㈠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後,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已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㈡本件聲請再審既經駁回聲請確定,自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法定事由。聲請意旨以前述理由,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即屬無據,核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陳松檀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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