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陳沛宏 相對人 施寬仁 相對人 施墩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施寬仁、施墩土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施寬仁、施墩土及債務人 施漢東 之債權,設定新臺幣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施寬仁、施墩土於102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3月25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4月11日通知相對人施寬仁、施墩土及債務人施漢東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4│旱│7248│8分之1│施寬仁│├──┼───┼────┼────┼────┼────────┼─┼─────────┼──────┼──────┤│002│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335│林│2488│18分之1│施寬仁│├──┼───┼────┼────┼────┼────────┼─┼─────────┼──────┼──────┤│003│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339│旱│1246│3分之1│施寬仁│├──┼───┼────┼────┼────┼────────┼─┼─────────┼──────┼──────┤│004│南投縣│南投市│東施厝坪││340-1│旱│10536│3分之1│施寬仁│├──┼───┼────┼────┼────┼────────┼─┼─────────┼──────┼──────┤│005│南投縣│南投市│西施厝坪│西施厝坪│62-17│建│86│全部│施墩土│└──┴───┴────┴────┴────┴────────┴─┴─────────┴──────┴──────┘┌────────────────────────────────────────────────────────────────┐│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02│八卦路521之5號│西施厝坪段西施│住商用、鋼筋混│一層:41.81、二│陽台:4.54│全部│施墩土││││││厝坪小段62-17│凝土結構造、2│層:54.61、騎樓│││││││││地號│層│:14.91,合計: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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