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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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王靖凌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蔡村裕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日、一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仲明 於庭訊中言詞涉及妨害名譽,實已逾越訴訟代理人訴訟攻防範圍,因法庭上之紀錄並未詳記其所有言詞,故聲請庭訊中法庭上之錄音檔,以確認蔡仲明之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之情況,爰聲請准予交付106年第1次及第2次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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