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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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雖因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羈押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惟被告另涉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本院同意自96年12月4日起借執行上開徒刑在案(按上開羈押則依法停止進行),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紙可,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