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6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修復漏水所需
之金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
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標的物因修復漏
水所需金額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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